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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二)
类别:技术政策    发布者:富生源     访问量:3161    加入时间:2012-7-31

式作业,做好压实和覆盖;

 

    8.4.3 要做好清污水分流,减少渗沥水产生量,设置渗沥水导排设施和处理设施。对易产生气体的危险废物填埋场,应设置一定数量的排气孔、气体收集系统、净化系统和报警系统;

    8.4.4 填埋场运行管理单位应自行或委托其他单位对填埋场地下水、地表水、大气要进行定期监测;

    8.4.5 填埋场终场后,要进行封场处理,进行有效的覆盖和生态环境恢复;

    8.4.6 填埋场封场后,经监测、论证和有关部门审定,才可以对土地进行适宜的非农业开发和利用。

    8.5 危险废物填埋须满足《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的规定。

9 、特殊危险废物污染防治

    9.1 医院临床废物(不含放射性废物)

    9.1.1 鼓励医院临床废物的分类收集,分别进行处理处置。人体组织器官、血液制品、沾染血液、体液的织物、传染病医院的临床废物、病人生活垃圾以及混合收集的医院临床废物宜建设专用焚烧设施进行处置,专用焚烧设施应符合《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的要求。

    9.1.2 城市应建设集中处置设施,收集处置城市和城市所在区域的医院临床废物。

    9.1.3 禁止一次性医疗器具和敷料的回收利用。

    9.2 含多氯联苯废物

    9.2.1 含多氯联苯废物应尽快集中到专用的焚烧设施中进行处置,不宜采用其它途径进行处置,其专用焚烧设施应符合国家《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的要求。

    9.2.2 含多氯联苯废物的管理、贮存和处置还需遵循《防止含多氯联苯电力装置及其废物污染环境的规定》的规定。

    9.2.3 对集中封存年限超过二十年的或未超过二十年但已造成环境污染的含多氯联苯废物,应限期进行焚烧处置。

    9.2.4 对于新退出使用的含多氯联苯电力装置原则上必须进行焚烧处置,确有困难的可进行暂时性封存,但封存年限不应超过三年,暂存库和集中封存库的选址和设计必须符合《含多氯联苯( PCBs )废物的暂存库和集中封存库设计规范》的要求,集中封存库的建设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9.2.5 应加强含多氯联苯危险废物的清查及其贮存设施的管理,并对含多氯联苯危险废物的处置过程进行跟踪管理。

    9.3 生活垃圾焚烧飞灰

    9.3.1 生活垃圾焚烧产生的飞灰必须单独收集,不得与生活垃圾、焚烧残渣等其它废物混合,也不得与其它危险废物混合。

    9.3.2 生活垃圾焚烧飞灰不得在产生地长期贮存,不得进行简易处置,不得排放 , 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在产生地必须进行必要的固化和稳定化处理之后方可运输,运输需使用专用运输工具,运输工具必须密闭。

    9.3.3 生活垃圾焚烧飞灰须进行安全填埋处置。

    9.4 废电池

    9.4.1 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应制定技术、经济政策淘汰含汞、镉的电池。生产企业应按照国家法律和产业政策,调整产品结构,按期淘汰含汞、镉电池。

    9.4.2 在含汞、镉的电池被淘汰之前,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应建立分类收集、贮存、处理设施,对废电池进行有效的管理。

    9.4 .3 提倡废电池的分类收集,避免含汞、镉废电池混入生活垃圾焚烧设施。

 

    9.4.4 废铅酸电池必须进行回收利用,不得用其它办法进行处置,其收集、运输环节必须纳入危险废物管理。鼓励发展年处理规模在 2 万吨以上的废铅酸电池回收利用,淘汰小型的再生铅企业,鼓励采用湿法再生铅生产工艺。

    9.5 废矿物油

    9.5.1 鼓励建立废矿物油收集体系,禁止将废矿物油任意抛洒、掩埋或倒入下水道以及用作建筑脱模油,禁止继续使用硫酸 / 白土法再生废矿物油。

    9.5.2 废矿物油的管理应遵循《废润滑油回收与再生利用技术导则》等有关规定,鼓励采用无酸废油再生技术,采用新的油水分离设施或活性酶对废油进行回收利用,鼓励重点城市建设区域性的废矿物油回收设施,为所在区域的废矿物油产生者提供服务。

    9.6 废日光灯管

    9.6.1 各级政府应制定技术、经济政策调整产品结构,淘汰高污染日光灯管,鼓励建立废日光灯管的收集体系和资金机制。

    9.6.2 加强废日光灯管产生、收集和处理处置的管理,鼓励重点城市建设区域性的废日光灯管回收处理设施,为该区域的废日光灯管的回收处理提供服务。

10 、危险废物处理处置相关的技术和设备

    10.1 鼓励研究开发和引进高效危险废物收集运输技术和设备。

    10.2 鼓励研究开发和引进高效、实用的危险废物资源化利用技术和设备,包括危险废物分选和破碎设备、热处理设备、大件危险废物处理和利用设备、社会源危险废物处理和利用设备。

    10.3 加快危险废物处理专用监测仪器设备的开发和国产化,包括焚烧设施在线烟气测试仪器等。

    10.4 鼓励研究开发高效、实用的危险废物焚烧成套技术和设备,包括危险废物焚烧炉技术、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技术和危险废物焚烧余热回收利用技术等。

    10.5 鼓励研究和开发高效、实用的安全填埋处理关键技术和设备,包括新型填埋防渗衬层和覆盖材料、填埋专用机具、危险废物填埋场渗沥水处理技术以及危险废物填埋场封场技术。

    10.6 鼓励研究与开发危险废物鉴别技术及仪器设备,鼓励危险废物管理技术和方法的研究。

    10.7 鼓励研究开发废旧电池和废日光灯管的处理处置和回收利用技术。

科 学 技 术部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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